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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公司的指南 – 马来西亚公司股东成员或债权人自愿清盘或强制清盘
公司可以通过“撤销注册/剔除公司名字注册(Striking off)”或“清盘/清算(Winding Up/Liquidation)”来结业。两种做法都能结束公司,但是过程却很不一样,不应混为一谈。
撤销注册的过程较直接,而清算可以分为3种不同类型,即股东成员自愿清算、债权人自愿清算和法庭清盘。当一家公司进入清盘时,将有清盘人控制公司。
公司必须停止经营业务,除非清算人认为有利或清盘所需。
清盘的原因
- 公司已停止所有业务活动;
- 管理问题;
- 被迫 – 股东违反1965年公司法令第181条文;
- 公司所属的集团进行企业重组或财务重组;
- 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责任或最大化公司所属集团的税务优惠;
- 违反法定条款,包括犯下罪行;
- 公司偏离其活动范围
在处理一家公司结业方面,我们的清盘人具备完整经验,即:
撤销注册 – 有偿付能力的公司(Solvent Company)
对于撤销公司注册,董事必须各自作出声明,声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业务或已停业,没有资产和负债,也没有必须缴付当局的各种款项。此后,董事会提议注销公司注册,并且由股东批准该提议。从向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提交文件到获得批准,整个过程大约需要6到12个月时间。
公司可以在撤销公司注册起15年内恢复营业。想要复业的公司业者需要获得法庭命令以复原撤销。
有关撤销公司注册的详细资料。
股东成员自愿清盘(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MVL) -有偿付能力的公司(Solvent Company)
公司的贡献者(也称为股东或股东)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公司清盘,并指定清盘人。
一旦通过了指定清盘人的决议,清盘程序就开始。如果公司能够在清盘程序开始后的12个月内全额偿还其债务,则采用这个方法。
股东成员自愿清盘(MVL)是由股东发起的清盘程序。董事需要在董事会会议上执行偿付能力声明(Declaration of Solvency),并提交给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此后,股东将指定清盘人来结束公司的事务,并根据公司法令,向大马公司委员会和破产管理署提交必要的通知。清盘人亦须在一份于马来西亚广泛销售的报章里刊登公告宣布这件事,内容包括有关清盘人,以及最后会议。清盘人将分配/处置所有资产、清偿所有债务,并获得内陆税收局(IRB)、工积金局(EPF)、社保(SOCSO)、海关等的清算许可,如果股东成员自愿清盘(MVL)持续超过1年,则要召集公司常年大会。整个MVL过程可能需要大约2年才能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时候收到有关当局的正式清算许可。
任何有能力履行清盘人职责的人,均可获委任为清盘人(例如董事)。公司解散后,在解散之日起2年内,如果清盘人或任何其他人出庭发院提出申请,法庭可以发出命令宣布解散无效,如果公司没有解散,可能会采取这样的程序。
我们帮助您进行MVL的费用为RM15,000。我们的报价不包括现金支出(即报章刊登广告、快递、协助关闭银行账户、提交最后的税款、最后账目审计等等),如果超出常规情况,例如,在清算开始前未清的额外资产/负债将产生额外费用、任何一方或债权人提出的任何未决事项/应付款项的索赔、任何利益方提出的撤销清算程序的法院命令等。
债权人自愿清算 – 资不抵债的公司(Insolvent Company)
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其责任,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召开会议,审议其关于自愿清算公司的提议。
如果通过有利于清盘的决议,公司将根据债权人对清盘人的喜好来任命清盘人。
请联系我们以获取更多信息。
强制清盘 – 无力偿债/资不抵债公司(Insolvent Company)
根据1965年公司法令第217条文,公司本身、债权人、股东、清盘人或部长可向高等法庭提出清盘申请。
1965年公司法令第218(1)条文列出了法庭将公司清盘的所有理由。公司被法庭清盘的一般理由包括:无力偿还债务、以公正和合理为由(Just and Equiable).
破产公司清盘是为债权人整体利益而进行债务集体执法的过程。它不算是一个执行过程,因为它不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虽然如此,它仍然类似于执行过程,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同等基础上强制执行公司承认或证明的债务之支付事宜。因此,当公司进入清盘时,就会启动一个过程,对所有债权人来说,这个过程类似于一个债权人通过执行而启动的过程。
通知政府机构
清盘开始后,公司必须通知以下当局: –
-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CCM / SSM)
- 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 雇员公积金局(EPF)
- 内陆税收局(IRB)
- 社会保险机构(SOCSO)
- 马来西亚皇家海关(海关)
- 相关的发执照机构
清算人在强制清盘中的角色是什么?
强制清盘的清盘人的权力被列于1965年公司法令第269条文。
清盘人的角色包括:
- 调查公司的事务和资产,其人员的行为以及债权人和第三方的债权
- 以最有利的方式回收和落实公司资产
- 根据公司法令的规定,裁定债权人的债权并确保公平分配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