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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预扣税服务
马来西亚预扣税服务的配套费
可用配套 | 费用(令吉)* 需缴纳服务税 |
提交预扣税表格 | 每次提交RM500起 |
预扣税咨询服务 | RM2,000起^ |
^ 取决于咨询工作的复杂度和所需的时间成本。
简介:什么是预扣税
预扣税是付款人在支付收入给非马来西亚居民(收款人)时,预先扣除并直接缴交给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的税款。
“付款人”是指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的个人/团体,该名人士/该团体必须就在任何使用动产协议下提供的服务/技术咨询/租赁的付款(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缴纳预扣税。
“收款人”是指收到上述付款的非马来西亚居民个人/团体。
扣除预扣税
《1967年所得税法令》规定,如果一个人(此处称为“付款人”)有责任向非居民(收款人)支付下列费用(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收入除外),则应按照当局规定的税率从有关付款中扣除预扣税,并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付款类型 | 《1967年所得税法令》 | 预扣税税率 | 所需表格 |
利息 | 第109条文 | 15% | CP37 |
特许权使用费/td> | 第109条文 | 10% | CP37 |
特殊类别收入:技术费、服务费、使用动产的租金/付款 | 第109B条文 | 10% | CP37D |
合约付款 | 第107A(1)(a)和第107A(1)(b)条文 | 10%, 3% | CP37A |
第4(f)条文所述的收入 | 第109F条文 | 10% | CP37F |
所有预扣税必须连同相关表格一起提交,并附上非居民收款人发出的发票副本和付款文件副本作为付款日期的证明文件。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利息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利息必须缴纳15%(或马来西亚与非居民收款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规定的任何税率)的预扣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利息将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
a. 付款责任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承担;
b. 付款责任由马来西亚居民承担;
c. 利息是作为对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来自马来西亚的任何收入的支出。
无需缴纳预扣税的利息:
a. 通过已获批准的贷款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利息
b. 马来西亚持牌银行或持牌金融公司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利息,下列情况除外:
i. 利息会累积到非居民收款人在马来西亚的营业地点
ii. 维持国家银行规定的网络基金所需的资金的利息
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是为取得下列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a. 版权、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流程或配方、商标或用于广播/电视广播的录音带、电影胶片、已经或即将在马来西亚被使用或复制的电影/录像带/其他复制方式、或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b. 关于技术、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经验或技能的专门知识或资讯。
c. 转让上文所述的任何财产、知识或资讯所获得的收入。
《2016年金融法》生效后,“特许权使用费”重新定义成为取得下列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a. 版权、软件、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流程或配方、商标或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b. 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录音带、电影胶片、已经或即将在马来西亚被使用或复制的电影/录像带/其他复制方式,或是其他类似财产/权利;
c. 关于技术、工业、商业或科学知识、经验或技能的专门知识或资讯;
d. 接收图像、声音或两者,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播放:
- i. 卫星;或
- ii. 电缆、光纤或类似技术;
e. 与广播或电视广播有关的图像、声音或两者,通过以下方式播放:
- i. 卫星;或
- ii. 电缆、光纤或类似技术;
f. 相关执照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无线电频谱;
g. 对下列物品全部或部分宽容
- i. (a)或(b)段所述的任何财产或权利,或(c)段所述的任何知识、经验或技能;
- ii. 接收(d)段所述的任何图像或声音;
- iii.(e)段所述的任何图像或声音;
- iv. (f)段所述的频谱执照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频谱;或
h. 转让(a)、(b)或(c)段所述的任何财产、专门知识或资讯。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缴纳10%(或马来西亚与非居民收款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规定的任何税率)的预扣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特许权使用费将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
a. 付款责任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承担;
b. 付款责任由马来西亚居民承担;
c. 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对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来自马来西亚的任何收入的支出。
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特殊类别收入
特殊类别收入包括:
a. 向非居民收款人购买工厂、机器或设备,由非居民收款人或其员工提供的安装/操作服务,或是财产/权利使用权的付款;
b. 与技术管理或任何科学管理、工业或商业、企业、项目或计划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服务的付款;或
c. 任何动产的租金或其他付款(根据任何协议或安排制定)。
*就(a)和(b)段而言,本条文适用于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服务的付款 (《2016年金融法》生效后删除)。
注*:《2016年金融法》生效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i)和(ii)条文所述并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的非居民收入必须缴纳预扣税,无论这些服务是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提供。
注**:该法案修改如下: –
为考虑就任何科学,工业或商业企业,企业,项目或计划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的协助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要么。 (自2018年“金融法”生效以来生效)
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i)和(ii)条文所述收入有关的预扣税豁免
《2017年所得税(豁免)(第9号)指令[P.U.(A) 323]》于2017年10月24日在宪报颁布。该指令规定非马来西亚居民可豁免就《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i)和(ii)条文所述的收入(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服务)缴纳所得税。根据该指令第3条文,《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9B条文不适用于该指令所豁免的收入。
该指令已于2017年9月6日生效。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付款将被视为来自马来西亚:
a. 付款责任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承担;
b. 付款责任由马来西亚居民承担;
c. 付款是作为对在马来西亚经营的企业账户的支出。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特殊类别收入必须缴纳10%(或马来西亚与非居民收款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规定的任何税率)的预扣税。
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支付给非居民收款人的合约付款
根据合约中的服务支付给非居民的合约付款必须缴纳以下预扣税:
a. 非居民收款人应缴纳的税款为合约付款的10%;
b. 非居民收款人的员工应缴纳的税款为合约付款的3%。
“合约中的服务”是指在马来西亚进行或提供,与在马来西亚进行的工程、项目或计划有关的任何工作或专业服务。
付款人必须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无论是否已扣除)缴交给内陆税收局。
非居民演艺人员
“演艺人员”是指舞台、广播或电视艺人、音乐家、运动员或从事类似性质工作的个人。
《2016年金融法》生效后,“演艺人员”重新定义如下:
a. 主持人、模特儿、马戏团表演者、讲师、演说家、运动员、艺人或从事类似性质工作的个人;或
b. 运用其智力、艺术天赋、音乐天赋、个人或身体技能/特质的个人;或
c. 通过现场、印刷、电子、卫星、电缆、光纤或其他媒介、电影或录像带、广播或电视(视情况而定)进行与任何目的有关的活动。
非居民演艺人员在马来西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或其他收入必须缴纳15%的预扣税。
目前当局仍维持原有的做法,即非居民演艺人员的赞助商必须缴纳15%的预扣税,移民局才会发出该名演艺人员的入境许可。
第4(f)条文所述的收入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当局将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f)条文,对非居民的其他类型收入征收10%的预扣税。第4(f)条文所述的收入是指该法令第4(a)至4(e)条文未涵盖的收入和利润。根据内陆税收局的定义,第4(f)条文所述的收入包括佣金、保证金和介绍费,而这些并非收款人的营业收入。
没有扣除和缴纳预扣税的后果
如果付款人没有在支付收入给非居民时扣除预扣税并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预扣税缴交给内陆税收局,将会面对以下后果:
- 内陆税收局可能会额外征收未缴税款的10%作为逾期纳税罚款;
- 有关支出不可用于扣税,并且不可为支付给非居民的资本支出提供资本补贴;和
- 内陆税收局可向付款人追讨未支付的预扣税和罚款。
从2011年1月1日(2011评估年度)开始,除了上述逾期纳税罚款,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内陆税收局有权援引《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2)条文处以刑罚:
i. 预扣税是在有关付款所属的评估年度截止报税后扣除及缴交,和
ii. 付款人在提交给内陆税收局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出了有关付款的扣税额,以达到调整收入的目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9(1)(j)条文的附带条件]。
未缴的预扣税和逾期纳税罚款随后都必须支付给内陆税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