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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转让定价

在马来西亚转让定价在马来西亚,转让定价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是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但也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国内的情况,某些部分可能必须遵守《1967年所得税法令》和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程序。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时制定的价格。在理想情况下,转让定价应与独立人士之间的交易中反映的现有市场价格相同。

最近,财政部向马来西亚的专业机构宣布,资本弱化规则推迟至2015年12月底实施。2017年1月1日,马来西亚实行了模拟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第13项行动的逐国报告结构要求。

 

这项新发展对马来西亚的转让定价法律有什么影响或意义?

逐国报告制度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后,跨国公司与集团被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 集团在呈交报告财政年度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需达30亿令吉
  • 最终控股公司必须是在《1965年公司法》或任何成文法律下注册,且为马来西亚居民
  • 组成集团的实体必须是在《1965年公司法》、任何成文法律或马来西亚境外的法律下注册,且为马来西亚居民

 

转让定价合规与纳税申报表

从2014评估年度开始,所有公司都必须确认其转让定价文件的可用性,以支援任何关联方交易的需求。这意味着所有进行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报税截止日期,每年准备和更新转让定价文件。

所有转让定价文件必须根据《2012年转让定价指南》和《2012年转让定价规则》的规定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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