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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零售商”以外的消费税注册者必须使用符合消费税规格的电脑列印发票或预印发票。
“零售商”则必须使用符合消费税规格的销售点(POS)系统或收银机来发出税务发票。
答案2:
(a)“税务发票”字眼(在显眼的地方);
(b)税务发票序号;
(c)税务发票发出日期;
(d)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消费税注册号码;
(e)接收商品或服务者的姓名和地址;
(f)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
(g)每项描述须区分供应的类型(零税率、标准税率和豁免)、商品数量/服务范围及应付金额(不含税);
(h)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i)分别列出应付总额(不含税)、税率和应课税总额;
(j)应付总额,包括应课税总额;和
(k)(i)和(j)项中提及的金额若是以令吉以外的货币表示,应遵照《2014年消费税法》附表3第5段的规定以令吉表示。
答案3:
(a)“退款单”或“索款单”字眼(在显眼的地方);
(b)序号和发出日期;
(c)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消费税注册号码;
(d)接收商品或服务者的姓名和地址;
(e)发出通知单的原因;
(f)商品或服务描述;
(g)每种供应的数量;
(h)总额(不含税);
(i)税率和税额;和
(j)税务发票的序号和日期。
答案4:
(a)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10条文更改现行税率,或根据该法令第17/18条文更改零税率/豁免供应的描述;或
(b)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进行调整,如取消提供商品与服务、消费税额低于或高于规定及退回商品,
(c)在向关税局报告取消供应一事后若出现变更,提供或接收供应者应发出退款单或索款单。
答案5:
(a)税务发票须以消费税注册者的名义发出,才能用于申请进项税回扣。以消费税注册者以外的人士名义发出的税务发票不能用于申请进项税回扣;和
(b)税务发票上须显示消费税额,才能用于申请进项税回扣。
答案6:只有作为商业用途的手机费可以申请进项税回扣。只要该笔手机费已获得报销并被计入营业费用,消费税注册者可以使用员工提呈的手机费账单(税务发票)来申请进项税回扣。不过,账单上必须显示消费税额。
答案7:是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可以申请进项税回扣:
1)资产必须依照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进行资本化;和
2)公司注册消费税时,该资产仍在使用。
答案8:您可以在向关税局注册消费税的同时申请进项税回扣批准。
答案9:不行,除非这些服务依照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进行资本化,否则您不能申请进项税回扣。
答案10:消费税根据以下标准实施于受委任为董事的人士:
(a)其个人能力(包括政府官员);
(b)其专业知识(如税务顾问、医学专家、经济学家、会计师,包括在非子公司/子公司担任职位的公司管理层);
(c)其身份(如政治家或非政府组织成员);
(d)上市公司的特许会计师受委任为董事,同时拥有自己的业务或在其他公司担任职位。
答案11:
(a)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消费税注册号码;
(b)税务发票发出日期;
(c)税务发票序号;
(d)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
(e)每项描述须区分供应的类型(零税率、标准税率和豁免)、商品数量/服务范围及应付金额(含税);
(f)应付总额,包括应课税总额;和
(g)税率和应课税金额。
答案12:如果税务发票上没有接收者的姓名和地址,即使消费税额超过30令吉,也只能申请最多30令吉的进项税回扣。因此,接收者必须要求消费税注册者提供含有接收者姓名和地址的税务发票,以便在消费税额超过30令吉时能够申请全额进项税回扣。
答案13:您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经过验证的税务发票副本,因为就一个应课税供应发出多份税务发票是违法的。只要该文件被供应商清楚标示为“副本”,就能用于申请进项税回扣。
答案14:形式发票通常是在向潜在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发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收到付款,否则商品或服务不会被提供。形式发票不被视为税务发票,即使和税务发票一样列出所有所需资料,也不能用于申请进项税回扣。如果您发出了形式发票,您应该在上面清楚标示“这不是税务发票”。如果您在发出形式发票后有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是收到付款,那么您必须发出正确的税务发票。
答案15:报销是指索回消费税注册者作为委托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属于消费税供应。消费税注册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以委托人的身份付款;
(b)有权申请进项税回扣;
(c)客户并非接收供应者(发票上的名字是委托人);
(d)委托人是负责付款的人;
(e)付款不是由客户授权;
(f)客户不知道供应是由第三方提供;
(g)委托人有权更改或提高供应的价值;
(h)付款是针对提供给客户的供应。
支出是指索回消费税注册者作为代理(代表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消费税供应。如果消费税注册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代表委托人或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将被视为支出:
(a)以代表客户行事的代理身份付款;
(b)客户是接收供应者(发票上的名字是客户);
(c)客户是负责付款和申请进项税回扣的人;
(d)付款是由客户授权;
(e)客户知道供应是由第三方提供;
(f)确切金额是由客户声明,代理无权更改或提高供应的价值;
(g)付款显然不是针对提供给客户的供应。
答案16:是的,如果该豁免供应是作为商业用途,报销时就必须缴纳6%的消费税
答案17:《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8条文规定,如果消费税注册者没有在纳税期(持有税务发票期间)内申请进项税回扣,关税局可允许对方在购买或进口供应后6年内申请进项税回扣。
为了根据《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8(4)(a)条文申请进项税回扣,纳税人持有税务发票的时间被视为早于以下时间:
(a)将税务发票过账到公司应付账款的日期/时间;或
(b)持有税务发票之日起一年。
答案18:供应时间是指商品或服务被视为正在提供的时间。确定供应时间非常重要,因为纳税人必须在提供供应时征收消费税,并在供应时间所处的纳税期内缴纳消费税。如果是提供服务,则供应时间是服务被视为“执行”的时间,即服务提供商完成工作时。如果供应商在上述供应时间之前发出税务发票或收到付款,那么发票金额或支付款额的供应时间就是发票发出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的日期,视何者为先。如果供应商在税务基点前没有收到付款,但在税务基点后21天内发出税务发票,则供应时间为发票发出的日期,无论是否有在21天内收到付款。如果供应商没有在21天内发出税务发票,则供应时间为税务基点。税务基点是指服务提供商完成工作的时间。
答案19:所有在马来西亚提供应课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税注册者,应在收到付款(全额或部分)后30天内向买方发出税务发票。
答案20:过渡规则适用于这种情况。如果服务是在注册消费税之前提供,虽然发票是在第一个消费税纳税期内发出,但不会受到消费税影响。
答案21:下列供应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申请索回:
a)购买或进口私人轿车。
b)维修、保养和翻新私人轿车。
c)纳税人的员工接受各种形式的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药费,但不包括《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和《1952年劳工赔偿法》所规定的医药费。在上述法令下或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所界定的集体协议,这些费用是强制性的。
d)家庭福利,包括纳税人为妻子、丈夫、子女(包括根据任何成文法律领养的子女)或员工父母提供的医药福利。
e)不涉及员工或现有客户的娱乐开销,从事娱乐业者的娱乐开销除外。
答案22:关税局推出了专用于这类交易的新消费税代码TX-NC,使用此代码的交易不必在GST-03表格的6a和6b栏中申报。
答案23: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关税局申请批准。
答案24:在同一年内赠送给同一人、总成本不超过500令吉的礼品不被视为供应。
答案25:商品或服务的保证金(无论是否可退还)如果不是该供应付款的一部分,则不属于该供应对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大部分的保证金都是对价,因为供应提供后,买卖双方会在购买价格中扣除保证金金额。收到这类付款时,必须缴纳消费税。
答案26:
a)当消费税注册者正在制造混合供应时;
b)当混合供应商为了制造混合供应而购买资本资产时;
c)当资本资产的价值超过10万令吉(不含税)时。
答案27:进口商品的消费税须在进口时根据国外供应商发出的发票,以关税局申报表(表格1或表格9)进行申报和支付。进口商或买方可以使用这些申报表和关税局正式收据(COR)来申请进项税回扣。
答案28:通过反向收费机制来征收。
答案29:如果接受服务者并非消费税注册者且是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进口服务,则必须缴纳销项税,并且无权申请进项税回扣。
答案30:不,零税率供应被视为应课税供应,因此同时提供两种供应并不会构成混合供应。
答案31:这被视为范畴外供应,因为服务是由不属于马来西亚的人士提供,并非进口服务。
答案32:指定区域是指浮罗交怡、纳闽岛或刁曼岛,其中:
(1)“浮罗交怡”是指浮罗交怡岛和所有邻近的岛屿。
(2)“纳闽岛”是指纳闽岛和其附属岛屿,包括大鲁苏甘岛、小鲁苏甘岛、格拉曼岛、布隆岛、巴班岛及达亚岛。
(3)“刁曼岛”是指刁曼岛及索亚、根定、图默、图莱、切波、拉拜、赛波和杰哈等岛屿。
答案33:由指定地区的服务提供商向马来西亚本土客户提供的服务或由马来西亚本土的服务提供商向指定地区客户提供的服务被视为本地供应,这类供应受到《2014年消费税法》第156(b)条文的管制,属于应课税供应。
答案34:根据《2014年消费税(零税率供应)指令》,从马来西亚本土运到指定区域的商品皆为零税率供应。
答案35:一般来说,在指定区域内或之间提供的服务(指定区域之间的货运服务除外)不会受到《2014年消费税法》第155条文的管制,前提是该服务的供应商属于指定区域。这意味着这些供应无须缴纳销项税。
答案36:如果您公司12个月内的应课税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就必须注册消费税。
答案37:
是的,您可以向关税局申请豁免注册消费税。给予这种豁免的原因是为遇到上述情况的公司提供是否要注册消费税的选项,因为他们的合规成本可能超过申请进项税回扣的效益。
完全制造零税率供应的公司获准豁免注册消费税后,就不能申请索回在业务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
答案38:您可以使用表格GST-Adm11–“豁免注册消费税申请表格”来申请豁免注册消费税。
答案39:从货运代理处收到的空运单和托运单。
答案40:当商品以海运方式出口时。
答案41:如果您的公司已向关税局注册为货运代理,则可以自行提交。
答案42:根据《1967年关税法令》第90条文,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当中需有至少51%是土著。
答案43:
a)商品/服务是由马来西亚公司提供给国外客户。
b)国外接收者仅从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中获益。
答案44:
- 根据与非马来西亚公民签订的合约;和
- 直接有利于在服务提供时身处马来西亚境外的非马来西亚公民;
但不包括:
- 赋予通过任何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权利;和
- 通过任何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
- 提供与马来西亚境内土地有直接关联的服务或提升这些土地,服务提供时商品在马来西亚境内。
答案45:任何无人认领的进项税将不被视为免税。
答案46:ZP的前称是零税率供应。从2018年3月8日开始,ZP指的是向有注册消费税的供应商购买的商品与服务,而这些供应为零税率或不含消费税。这些供应包括:
- 《2014年消费税(零税率供应)指令》所规定的零税率供应。
- 《2014年消费税(豁免供应)指令》所规定的豁免供应。
- 享有消费税减免的商品,例如RON95汽油、柴油和《2014年消费税(减免)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减免供应。
- 根据消费税法规进行的无视消费税交易,例如消费税注册者之间的交易,在仓库方案下进行的交易及其他无视供应。
答案47:范畴外供应的例子包括非商业采购、使用非马来西亚公民提供的服务(进口服务除外),以及采购政府供应(《2014年消费税(适用于政府)指令》所规定的特定政府供应除外)。
答案48:不行,这个税务代码适用于进项税调整,如呆账减免、其他与长期调整和向供应商偿还未付发票有关的进项税调整,但不可用于发出退款单或索款单。
答案49:不行,这个税务代码适用于销项税调整,如已收回的呆账、其他与长期调整有关的销项税调整,以及超过6个月的未付发票,但不可用于发出退款单或索款单。
答案50:ZDA。
答案51:供应商必须在GST-03表格的第11栏–“出口供应总值”中申报出口供应的价值。
答案52:ZRL适用于《2014年消费税(零税率供应)指令》所规定的零税率供应。根据该指令附表1,零税率供应的例子如下:
- 《2014年消费税(零税率供应)指令》附表列出的零税率商品,如白米、新鲜水果和活体动物(牛、水牛、山羊、绵羊和猪),,
- 国家基本药物清单中的药物和医疗气体,由卫生部颁布及批准,并以零售剂量或零售包装的形式提供,
- 在《2006年水务业法》下获批的业者向国内消费者提供的经过处理的水
- 纳税人在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TMS)下为非马来西亚公民提供的原料和零件(供处理和加工商品)等等。
如果零税率商品在运输时有提交关税局2号表格(K2),并在发货人一栏填写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在收货人一栏填写国外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则ZRE适用于这类供应。此外,如果服务有附上国际服务发票等证明文件,则属于零税率供应,例如机票销售和国际运费。欲查看零税率供应的完整清单,请参阅《2014年消费税(零税率供应)指令》。
答案53:供应商必须在GST-03表格的第10栏中申报ZRL零税率供应的价值。
供应商必须在GST-03表格的第11栏中申报ZRE出口供应的价值。
答案54: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费用(如员工的工资、津贴、奖金、每月退休金、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款)不被视为供应,因此建议不要就这些开销使用税务代码。您可以使用总分类账(GL)代码来区分每种类型的员工开销。
答案55:退款单/索款单所使用的税务代码应参考该供应原本的税务发票,并且必须包含原本税务发票的序号和日期。举例来说,在商品损坏的情况下,如果原本税务发票的项目是“SR”,那么退款单/索款单也要将“SR”作为项目的税务代码,同时消费税额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答案56:《2014年消费税法》第36(1)条文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存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税务责任的所有交易记录,包括关税局可能鉴定的所有记录。GAF是关税局要求消费税注册者保存的记录之一,虽然目前当局没有强制要求消费税注册者编制GAF,但为了避免将来遇到麻烦,我们强烈建议您编制GAF,作为审计和退款验证用途。
答案57:供应商应该在GST-03表格的第12栏–“豁免供应总值”中申报附属豁免供应(IES)如外汇收益、定期存款利息。举例来说,如果外汇金额是净收益,则必须在GST-03表格的第12栏中申报其价值;如果外汇金额是净亏损,则不需要在GST-03表格的第12栏中申报。
答案58:应该填入GST-03表格第15项的交易或供应类型如下:
供应 | 建议税务代码 |
---|---|
无视供应 | GS |
不征税的供应 | NTX |
核定珠宝商方案(AJS)下的供应 | SR-JWS |
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或在消费税范畴外的供应 | OS-TXM, OS |
我们强烈建议消费税注册者将其他交易填入GST-03表格第15项,特别是涉及从另一方收到或被视为企业收入的付款的交易。这类交易的例子包括:
- 支出;
- 可退还的保证金;
- 缴款*、捐款*、补助金*、赞助*或从另一方收到的赔偿金(由于捐赠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不被视为供应);
- 在《2014年消费税法》附表2下不被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的交易,退休金、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款除外。
上述交易的建议税务代码是OS。
答案59:消费税注册者无需将下列交易填入GST-03表格第15项,这些交易涉及向另一方支付或被视为企业开销的款项。这类交易的例子包括:
- 免费赠送、成本低于500令吉的商品;
- 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款;
- 工资或津贴;
- 会计交易,如折旧、账目分类等。
上述交易的建议税务代码是NS。
答案60:只要该单位已被用于进行商业活动(供应已提供),在二次销售时就会按标准税率征收消费税。
答案61:出租商业住宅或场所是一种服务供应,如果该单位是作为居住用途,则为豁免供应;若是作为商业用途,则会按标准税率征收消费税。
答案62:“商业住宅或场所”是指基于商业或居住目的而在商业地段上开发的多层建筑物,包括:
- 小型家居办公室(SOHO),
- 小型灵活办公室(SOFO),
- 小型虚拟办公室(SOVO),
- 服务式公寓,
- 商业套房,或
- 其他性质类似的建筑物。
答案63:不可退还的保证金/订金被视为罚款而非供应,因此不必征收消费税。
答案64:IES,它的前称是ES43。
答案65:供应商应该在GST-03表格的第12栏–“豁免供应总值”中申报这个附属豁免供应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