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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消费税(GST)概览

马来西亚财政部宣布,从201861开始,消费税(GST)税率由6%下调至0%。有关这项更动的更多详情与指南,请参阅马来西亚消费税降至0%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一种增值税(VAT),由有注册消费税的商家征收。

请观看我们的消费税影片,以便更了解我们提供的服务:

消费税实施于供应链的每一个阶段,从供应商到零售商都会在提供商品与服务时征收消费税。但是,这项税收不会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因为进项的消费税在缴纳后是可以索回的。因此,特定商品与服务共经过供应链的多少个阶段并不重要,因为前一个阶段所产生的进项税会在下一个阶段被商家扣除。

消费税是一项基础广泛的多层次税制,涵盖所有经济领域,即所有马来西亚制造和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与服务。特定商品与服务被归类为零税率供应和豁免供应,由财政部决定并公布于宪报。

 

消费税注册者的责任

一旦注册了消费税,您就有责任:
– 分别计算所生产和收到的应课税供应的消费税,即销项税和进项税
– 申报消费税(GST-03)并在纳税期下一月份的最后一天前纳税
– 所有供应都必须发出税务发票,除非获得关税局豁免
– 在停止营业后30天内通知关税局
– 通知关税局有关地址、应课税活动、会计基础及纳税期的变更
– 保存所有与消费税有关的商业交易记录(国文或英文),为期7年

 

标准税率供应

标准税率供应是按照标准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与服务,消费税由商家征收并缴纳给政府。商家可以根据他们的进项申请抵免,如果进项税多于销项税,商家可以索回差额。

标准税率供应

这意味着只有消费者才需要支付6%的消费税,而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可以索回消费税。

 

零税率供应

一些应课税供应被列为零税率,商家可以在购买这些供应时申请进项税抵免,并向消费者征收0%的消费税。

零税率供应

零税率供应包括出口商品、农产品(新鲜蔬菜)、活体动物(家畜、家禽)、未加工的肉类和鱼类、鸡蛋、经过处理的水及首200单位的家庭电供。

 

设定供应

设定供应包括价值超过500令吉的商业用途礼品、私人使用的商业资产、为关联人士提供的服务等。

 

无视供应

无视供应包括仓储计划下的商品供应、风险投资者之间的供应、外包制造商向国外客户提供的供应等。

 

豁免供应

一些非应课税供应不受消费税影响,商家在购买这些供应时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也不能向消费者征收销项税。

豁免供应

消费者无需为医疗服务、住宅销售与租赁、金融服务、收费大道、私人健康与教育、国内运输、农业用地和一般用途土地等豁免供应支付消费税。

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消费税的零税率供应、豁免供应及减免清单

 

混合供应

混合供应是指拥有多个部分的供应。如果一个供应似乎由多个部分组成,但明显有一个整体,其余部分可被视为附件或配件,则该供应仍为单一供应。

 

服务供应

在下列情况下,服务供应被视为已提供:
(a)在马来西亚(若供应商属于马来西亚);和
(b)在另一个国家(若供应商属于另一个国家)。

在马来西亚,出口服务可以是标准税率供应或零税率供应。

请参阅马来西亚消费税的零税率供应、豁免供应及减免清单,了解可被列为零税率的服务。

 

进口服务

不属于马来西亚的供应商向大马客户提供服务时无需征收消费税,但是,基于商业目的而接受服务的客户需要通过反向收费机制来计算消费税。

当服务从马来西亚境外进口并提供给大马客户时,如果会在马来西亚产生应课税供应,即这些进口服务是基于商业目的而提供且会在大马被消费,则接受服务的客户应该计算并支付消费税,同时计算在大马被消费的服务的销项税。如果进口服务是用于制作应课税供应,而接受服务者又是纳税人,该名人士可以就服务申请进项税抵免。

如果接受服务者不是纳税人,该名人士仍需把消费税当成销项税来计算,并用当局规定的表格(表格GST-04)报税。税款必须在支付供应月份的下一个月最后一天前缴纳。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进口服务的供应时间被视为以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a)接受服务者付款的日期;或
(b)收到供应商(属于马来西亚以外的国家或在马来西亚境外营业)发票的日期。

进口服务的价值并不含税。

接受进口服务时不需要发出税务发票,但基于审计目的,接受服务者应保存从国外供应商处收到的发票。

请点击此处,了解如何在线提交表格GST-04。

供应时间

供应时间是指商品与服务被视为正在提供的时间。确定供应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纳税人必须在提供供应时征收消费税。除非获准以付款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消费税,否则纳税人通常是以供应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消费税。

一般来说,税务基点是:
(a)商品被移动/商品可供客户使用的日期;或
(b)提供服务的日期。

如果供应商在上述供应时间之前发出税务发票或收到付款,那么发票金额或支付款额的供应时间就是发票发出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的日期,视何者为先。

如果供应商在税务基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前未收到付款,但在税务基点后21天内发出税务发票,则供应时间为发票发出的日期,无论是否有在21天内收到付款。如果供应商没有在21天内发出税务发票,则供应时间为税务基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

出口商品

所有与出口有关的文件必须保存7年,否则将抵触《2014年消费税法》。必须保存的文件如下:
(a)出口申报(表格K2 / K8),同时在关税局资料系统(SMK)的备注栏中注明“将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申请进项税抵免”
(b)转运或移动商品许可证(K8),例如商品从槟城自由工业区移动至槟城峇六拜国际机场以便直接出口,或从公共保税仓库移动至槟城峇六拜国际机场
(c)关税局正式收据(COR)
(d)销售发票
(e)提货单
(f)装运单
(g)保险单
(h)付款文件,如跟单信用证、借记通知单、银行对账单等
(i)借方与贷方通知单
(j)港务局的理货单
(k)短船/短期登陆证书
(l)其他相关文件

更多详情请参阅出口商品

进口商品

一般来说,所有进入马来西亚的进口商品都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根据《2014年消费税(减免)法》,由特定人士进口的一些商品可以享有消费税减免。

所有与进口有关的文件必须保存7年,否则将抵触《2014年消费税法》。必须保存的文件如下:
(a)进口申报(K1)
(b)商业发票
(c)提货单
(d)装运单
(e)保险单
(f)付款文件,如跟单信用证、借记通知单、银行对账单等
(g)销售发票
(h)借方与贷方通知单
(i)短船/短期登陆证书
(j)港务局的理货单
(k)关税局正式收据,证明已缴纳税款(如有)
(l)其他相关文件

更多详情请参阅进口商品

 

税务发票

一份完整的税务发票必须包含以下资料:
(a)“税务发票”字眼(在显眼的地方);
(b)税务发票序号(不能是随机号码);
(c)税务发票发出日期;
(d)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注册号码*;
(e)接收供应者的姓名和地址;
(f)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
(g)每项描述须区分供应的类型(零税率、标准税率和豁免)、商品数量/服务范围及应付金额(不含税);
(h)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i)分别列出应付总额(不含税)、税率和应课税总额;
(j)应付总额,包括应课税总额;和
(k)(i)和(j)项中提及的金额若是以令吉以外的货币表示,应遵照《2014年消费税法》附表3第5段的规定以令吉表示。

*您需要检查马来西亚公司的消费税注册状态,以确保税务发票可用于申请进项税抵免。

为避免造成客户混淆,消费税注册者在仅提供豁免供应或范畴外供应(非应课税供应)时,不可发出税务发票。此外,提供二手商品(销售毛利制)、进口服务,以及在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TMS)下被视为已由接收方提供的加工商品,均不可发出税务发票。如果您没有遵守发出税务发票的要求,即属违法。

另外,关税局于2015年3月规定,消费税注册者不可发出手写的税务发票,而必须使用符合消费税规格的电脑列印发票或预印发票。

税务发票的副本: 您应该为每一笔交易发出一份税务发票正本。如果您的客户要求提供副本,可能是因为发票正本损毁或遗失,那么您可以发出印有“副本”字眼的发票副本,让对方能申请进项税抵免。

电子税务发票: 即使没有发出纸本形式的税务发票,消费税注册者仍可被视为已向客户发出税务发票,前提是必要的资料已记录在电脑中,且符合下列情况:
(a)以电子方式传送或提供发票给客户;或
(b)以纸张以外的材料制作发票并交给客户。

客户必须遵照税务发票与记录保存第62点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确认他们准备接收电子文件。

外币发票: 如果税务发票是以外币表示,发票中的下列资料必须转换成马来西亚令吉(RM),以用于消费税申报:Malaysia (RM) for GST purposes:-
(a)应付金额(不含税);
(b)应付消费税总额;和
(c)应付总额(含税)。

商家提供供应时,会采用马来西亚现行的卖出汇率(如国家银行汇率)将外币转换成马来西亚令吉。在进口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采用关税局每周更新的汇率。

简化税务发票 是指没有遵照《2014年消费税法》第22条文的规定列出完整资料的税务发票,这类发票只能由获得关税局批准的消费税注册者发出。

简化税务发票可用于申请进项税抵免,但若发票上没有客户的姓名和地址,则只能申请不超过30令吉的进项税额。如果简化税务发票上的消费税额超过30令吉(如50令吉)且客户想要索回全额,他必须要求将其姓名和地址印在发票上。发出印有客户姓名和地址的税务发票后,消费税注册者必须取回原本的税务发票,将之作废并记录该发票已取消。

关税局于2015年3月规定,所有在马来西亚提供应课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税注册者,必须在提供供应或收到付款(全额或部分)后30天内向买方发出税务发票。没有发出税务发票即属违法。

关税局于2015年1月同意,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33(3)(a)条文,消费税注册者终端消费者(非企业)提供供应时,无需在税务发票中列出以下资料:
(a)“税务发票”字眼(《2014年消费税法》第22(a)条文);
(b)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2014年消费税法》第22(e)条文);
(c)应付总额(不含税)。

贷方通知单与借方通知单: 让供应商可以在发出税务发票后对应课税供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因为供应的原始价值之后会发生变化(减少或增加)。 您必须在贷方通知单与借方通知单中列出原始税务发票的序号和日期。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消费税注册者必须发出贷方与借方通知单:
(a)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10条文更改现行税率,或根据该法令第17/18条文更改零税率/豁免供应的描述;或
(b)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进行调整,如取消提供商品与服务、消费税额低于或高于规定及退回商品。

在向关税局报告取消供应一事后若出现变更,提供或接收供应者应发出贷方通知单或借方通知单。

请参阅税务发票与记录保存指南,了解更多详情,如发出电子税务发票的要求和税务发票样本。

保存记录

记录应以国文或英文书写,并且保存在马来西亚7年,除非获得关税局豁免。

 

申请进项税抵免的资格

如果一个人有提供应课税供应且符合以下标准,就有资格申请进项税抵免:

(a)进项税已产生;
(b)该供应可征收进项税;
(c)该名人士是纳税人,即已经或可能会注册消费税;
(d)商品或服务是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购买;和
(e)该供应是在马来西亚制造,或是在马来西亚境外制造,但若在大马制造,将为应课税供应。

 

申请进项税抵免的时间

《2014年消费税法》第38条文规定,如果消费税注册者没有在纳税期(持有税务发票期间)内申请进项税抵免,关税局可允许对方在购买或进口供应后6年内申请进项税抵免。

为了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38(4)(a)条文申请进项税抵免,纳税人持有税务发票的时间被视为早于以下时间:
a. 将税务发票过账到公司应付账款的日期/时间;或
b. 持有税务发票之日起一年。

 

冻结进项税

(详见进项税抵免指南第10至12页)

下列供应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申请索回:
(a)购买或进口私人轿车;
(b)维修、保养和翻新私人轿车;
(c)租用私人轿车;
(d)任何主要为娱乐/体育目的而成立的俱乐部、协会、社团、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入会费、会员费、转会费等;
(e)任何保险合约或伊斯兰保险证书
(i)赔偿纳税人的医药费;
(ii)赔偿纳税人的员工(投保人)的医药费;或
(iii)赔偿纳税人的员工(投保人)的个人意外险,但不涵盖任何保险合约或伊斯兰保险证书,以免纳税人在《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和《1952年劳工赔偿法》下承担任何责任。在上述法令下或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所界定的集体协议,这些费用是强制性的;
(f)纳税人的员工的医药费,但不涵盖《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和《1952年劳工赔偿法》所规定的医药费。在上述法令下或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所界定的集体协议,这些费用是强制性的;
(g)家庭福利,包括纳税人为妻子、丈夫、子女(包括根据任何成文法律领养的子女)或员工父母提供的医药福利;和
(h)不涉及员工或现有客户的应酬费,从事娱乐业者的应酬费除外。

但是,若私人轿车是以纳税人的名义注册,那么纳税人可以申请索回下列相关费用的进项税:
(a)保险费;
(b)汽油、柴油和天然气;
(c)停车费;和/或
(d)由陆路交通局认可的机构认证的电池,根据《1959年机动车(制造与使用)规则》用于电动汽车。

至于以其他实体名义注册的私人轿车,除了保险费的进项税外,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索回指南第11页所列费用的进项税,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汽车是作为商业用途,且产生自纳税人所提供的应课税供应;
(b)费用会报销并计入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和
(c)对所收到的费用持有有效的税务发票。

 

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索回进项税

如果消费税注册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后6个月内仍未付款给供应商,但已就该供应申请进项税抵免,那么该名人士必须缴回进项税,做法是将与进项税相等的金额计入销项税。他必须在纳税期(包括6个月期限后下一月份)内计算销项税。当他付款给供应商后,便能将上述销项税作为纳税期的进项税申请索回。

 

部分豁免

同时提供应课税供应和豁免供应的人被称为混合供应商,“部分豁免”一词是用来描述混合供应商的情况,他们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部分豁免方法来分摊应课税供应和豁免供应的剩余进项税抵免。进项税抵免是临时的,必须每年或在一段较长时期结束后进行调整。这是为了给予更公平和更合理的分配,因为在某些时期扣除的金额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而受到不公平的影响,例如节日销售。

如果进项税完全产生自纳税人所提供的应课税供应,那么他就有资格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但是《2014年消费税法》禁止的进项税抵免除外。纳税人可以索回的进项税称为“应课税进项”,应课税供应是指按照标准税率或零税率征收消费税的供应。

如果进项税完全产生自纳税人所提供的豁免供应,那么他就不能申请索回进项税。产生自豁免供应而不能申请抵免的进项税称为“豁免进项税”,豁免供应是指《2014年消费税(豁免供应)法》中列出的供应。

混合供应商在业务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剩余进项税,如一般管理费、水电费、专业费、租金等,只有应课税供应的剩余进项税可以申请索回,《2014年消费税法》第6部分列出了计算剩余进项税抵免的标准方法。在采用部分豁免规则之前,混合供应商需排除因非商业用途而产生的消费税。有关进项税抵免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进项税抵免指南。

另请参阅部分豁免指南

 

外汇

在本地供应包含进口服务或出口商品,而供应商和买方都有提供完全应课税供应,且双方都是消费税注册企业的情况下:
(a) 商家可以使用以下任何一个机构公布的汇率: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
  • 任何马来西亚的商业银行或有向BNM注册的银行;
  • 新闻机构,如彭博社、路透社、Oanda、亚洲华尔街日报(ASWJ)、捷汇(XE)、Strikeiron;
  • 任何外国中央银行,如欧洲央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韩国外换银行。

(b) 项所公布的汇率必须为: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现行汇率(卖出汇率);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上一月份的月平均汇率;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月末平均汇率;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月末卖出汇率;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月份的开放卖出汇率;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上一月份的平均汇率(最高汇率加最低汇率);或
  • 与供应时间对应的银行对冲汇率。

(c) (a)和(b)项中的汇率必须始终用于内部业务报告和会计目的,并且至少使用一年,从首次使用该汇率的会计期结束后算起。

(d) 如果消费税注册者想要使用(a)和(b)项中所述汇率以外的汇率,则必须以书面向关税局申请批准。

 

价格显示

关税局于2015年1月规定,所有提供应课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税注册者(包括网络商家)在显示、宣传、公布或报价时应使用包含消费税的价格。虽然网络商家显示的价格必须包含消费税,但他们可以告知马来西亚境外的客户,带出马来西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受消费税影响。

 

公司成立前支出

公司成立前支出是指在公司注册前产生的费用,如秘书服务、法律服务和行政费用。这些费用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

 

注册消费税前支出

(i)注册消费税(自愿和强制注册,包括延迟注册)前使用的服务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
(ii)但是,对于包含资本商品在内的商品,消费税注册者可依照《2014年消费税法》第46条文的规定,根据关税局所批准的数量,就其在注册时拥有的商品申请进项税抵免。
(iii)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46条文,资本商品和与资本商品有关的服务均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除非可在注册前依照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进行资本化。
(iv)已消费的商品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已消费的商品包括已使用一部分并纳入其他商品的商品。

 

您需要做什么?

注册消费税
签发税务发票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支付消费税
罪行
审查和上诉
提交GST纳税申报表
投入税收抵免机制
申请GST退款

详情请参阅消费税一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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