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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LLP / PLT)合规要求

 

No 说明 时限 参考
1.0 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令(“LLP Act”) 下的义务
1.1 发布公司名字和注册号码

每家LLP都应在其注册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之外显示其公司名和注册号码。

 

所有信件抬头、发票、账单、刊物包括电子媒介、网站或LLP发布的其他官方文件。

即刻 LLP法令第20(1)条文

 

 

 

LLP法令第20(3)条文

1.2 登记册和文件必须收在所登记的办公室处

注册通知、每个合伙人和合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最新的年度声明、向SSM提交的任何声明、SSM签发的登记证书、LLP协议的所有副本,以及与费用有关的任何文书的副本,应该都备好,在一般办公时间内若合伙人有要求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复印。

即刻 LLP法令第19条文
1.3 适当的会计记录

保持适当的会计和其他相关记录,以充分解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交易和财务状况,并要准备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真实并公平地了解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状况。

会计和其他记录并不需被审计,不过要保留7年,并应保存在所登记的办事处,或合作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前提是SSM需要被通知。会计和其他相关记录在任何时候都应开放供合伙人检查。

尽管可以转换为电子文件(扫描副本)以方便检索,但根据马来西亚国内税收局(IRBM)的记录保存指南,所有会计证据都必须保留其原状(硬件),如果税务局官员有要求,公司应提供会计记录的原版硬件给官员查看。

即刻

 

LLP法令第69条文
1.4 年度声明(AD)

向SSM提交所需资料,并附上必须声明中所指的文件。

 

T第一次的年度声明,必须在LLP注册后18个月内或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过后的年度声明必须在每年LLP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交。 LLP法令第68条文
1.5 更改LLP资料

LLP资料如有更有更变需通知SSM,有附带费用。

资料更改后14天内 LLP法令第17条文
2.0 合规人/合作人的职责、责任和债务
2.1 代表合伙人或LLP呈交或提交文件。

 

2012年LLP条规第6条
2.2 向注册局登记详细的资料更动。

 

LLP法令第17条文
2.3 将登记册和法定文件保存在LLP所登记的办公室。

 

LLP法令第19条文
2.4 在所登记的办事处和营业地点外面显示LLP名字和注册号。

 

LLP法令第20条文
2.5 根据2012年LLP法令和/或2012年LLP条规第6条,LLP注册局可能会有其他要求需要合伙人进行。

 

LLP法令和2012年LLP条规
2.6 保持LLP业务的完整会计记录。

 

2.7 填写并提交所得税申报表(ITRF)并确保LLP有缴纳税款。 1967年所得税法令(ITA)第77A & 77B条文
2.8 提供预估的应付税额,并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大马国内税收局支付预估税款。

 

所得税法令(ITA)第107C条文
2.9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格CP204B,以通知内陆税务局局长有关会计期间的改变。 PR No. 7/2011,题为“公司/信托机构/合作社会计期间变更通知”
2.10 如果没有委任合规人员,则所有合伙人均应被视为LLP的合规人员。

 

LLP法令第27(6)条文
2.11 合规人员应对所有处罚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因不遵守LLP法令而对LLP施加的行政处罚,除非另有证明。

 

LLP法令第27(7)条文
3.0 雇主的责任
3.1 向公积金局(“EPF”)注册 雇佣第一个员工的7天内

 

www.kwsp.gov.my
3.2 向社会保险机构注册(SOCSO) 员工社会保障法(“ESSA”)适用于公司之日起的30天内

 

www.perkeso.gov.my
3.3 向国内税收据(IRB)登记雇主税务档案(E税号)

 

在向员工支付工资前的任何时候

 

www.hasil.gov.my
3.4 人力资源发展机构注册(仅适用于在PSMBA的第1部分第1附表所列的公司) 注册后30天内

 

www.hrdf.com.my
3.5 向就业保险计划(EIS)注册 尽快 www.perkeso.gov.my
4.0 所得税法令下的义务
4.1 通知内陆税收局(“IRB”)以获取LLP税务登记号码(PT号码) 在提交第一份报税表之前 www.hasil.gov.my
4.2 准备完整的会计账目,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解释说明。但是,如果会计记录不是按照正常的会计格式编制的,LLP应保留以下记录:
(i)有关收入的资料
(ii)有关开支的资料
(iii)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清单
(iv)所有资产清单(现有和固定)
(v)每个合伙人的出资百分比
(vi)项目(i)至(v)的解释说明
(vii)证明商业交易的其他证明文件。
4.3 估算应纳税额

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要先估算每个课税年要交付给内陆税收局的应付税额。

不迟于该课税年基期开始前的30天内。不过,对于在该课税年开始运营的LLP,则另有条规。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税款的估计,必须在开始运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给内陆税收局。此后,不得在迟于基期开始之前的30天内提交。然而,如果LLP首次在该课税年开始运营且该课税年的基期少于6个月,则不需要向IRB提供应付税款的估计。

自2019年起,LLP应通过电子传送(电子报税方式)提供其应纳税额的估计或修订估算。

4.4 提交修改的预估应付税额

 

您可以在基期第6个月或/以及第9个月,提交CP 204A以修改预估的应付税额估算。

自2019年以来,LLP应通过电子(电子报税)方式提交其应纳税额的估算或修改。

4.5 提交报税表

 

您必须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7个月内提交PT报税表。

 

5.0 消费税(GST)法令下的义务
5.1 注册消费税

如果年销售额超过五十万令吉,则一定要注册消费税。这是根据以下其中一项来确定:

  • 当月和前11个月的应税供应总价值,或
  • 当月和未来11个月的应税供应总值

其余者可以自愿注册消费税,但至少要维持注册2年。

谁一定要注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信托、遗产、社团、工会、俱乐部、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参与马来西亚应税供应业务的政府部门或地方当局。

自应课税营业额超过或预期超过五十万令吉的月份起的28天内
5.2 消费税登记人的主要责任:

注册人必须遵守以下的消费税条规:
a)分别就所征收的应税供应品征收消费税,即分别征收销项税税和进项税;
b)提交消费税申报表(GST-03),并在纳税期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缴纳税款;
c)除非当局允许,否则任何供应都要开税务发票;
d)在停止营业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当局该公司已停止营业;
e)通知当局有关地址、应税活动、会计期和纳税期的任何变化; 以及
f)保存与消费税有关的所有商业交易的记录(以国文或英文记录)长达七年。

5.3 非消费税登记者的主要责任

进口服务的反向征收 (Reverse Charge)
不属于马来西亚并向马来西亚客户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无需征收消费税。但是,为了他所从事的任何业务而接收服务的客户,需要通过反向征收机制来计算消费税。

当某个服务从马来西亚境外进口并由马来西亚的人收取服务时,如果是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应税供应品,若这些进口服务是出于商业目的并在马来西亚消费,则供应的接收方,应承担并支付消费税。他将对马来西亚消费的部分服务征收销项税。如果收款人是纳税人,而进口服务用于制作应税供应品,他则有权对服务征收进项税。

如果收款人不是纳税人,他仍然需要把服务视为有消费税的销项税,并根据规定进行申报(表格GST-04)。税款必须在不迟于支付供应的月份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入口服务的供应时间到期,是在付款范围内,当该服务的接收者付款时。

收取人在接收到入口服务时,不需要签发任何税务发票。但出于审计目的,收取服务的人,应保留他从海外供应商处收到的发票。

填GST-04表格申报税款,税款必须在不迟于支付供应的月份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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