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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法定声明

有关马来西亚法定声明的法律是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该法令要求,要成为法定声明文件,应根据该地法律宣誓或宣布。

在马来西亚,公证人或监誓员可以接受任何人以适当的形式,自愿以马来语或英语发表声明的声明。根据该法令作出声明的人,应向接受声明的官员或专员支付费用。根据行事法典,任何虚假声明均应受到惩罚。

一般来说,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一名(1)公司董事通过法定声明签署。如果财务报表是在马来西亚境外签署的,则将在该国的公证人面前执行。

在其他国家,法定声明必须替换为与该国普遍存在的法定声明,或与誓言有关的法律,如下所列:

 

目前 2001年
No. 国家/地区 法律 法律
1. 奥地利 奥地利公证法
2. 澳洲 1959年法定声明法令 1959年法定声明法令
3. 巴哈马 公证法(巴哈马制定法第45章) 公证法&1987年巴哈马制定法第45章
4. 巴林 2001年发布19号政令,关于颁布民法典
5. 伯利兹 宣誓法(第130章)(巴哈马制定法第45章))
6. 文莱 宣誓与声明法(第3章)
7. 加拿大 加拿大证据法(第C-5章) 证据法
8. 哥伦比亚 1970年法令960
9. 丹麦 公证法行政令
法律第515号6 / 6-2007和第1555号
(18/12-2007)
丹麦司法部下的AA004050号文件
10. 法国 1945年11月2日民事诉讼法第1317条
11. 加纳 1971年法定声明法令第389号
12. 香港 宣誓与声明法令(第11章) 香港法律的宣誓与声明法律第11章
13. 印度 1952年公证法 1952年印度公证法
14. 印尼 1995年私人有限条例法令
15. 爱尔兰 1938年法定声明法令
16. 意大利 公证法(1913年2月16日第89条)
17. 日本 1908年公证 1908年日本公证人法律
18. 马来西亚 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 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
19. 荷兰 1971年Eedswest 1971年Eedswest
20. 纽西兰 1957年宣誓与声明法令 1957年宣誓与声明法令
21. 挪威 公证法 17 挪威LOV-002-04-26-12
22. 巴基斯坦 1873年宣誓法令
23. 新加坡 宣誓与声明法令(第211章 宣誓与声明法令(第211章
24. 韩国 1962年公证法
25. 西班牙 公证职业法(1862年5月第28法令)
26. 台湾 公证法
27. 泰国 泰国公正服务律师(没有公证人)
28. 英国 1835年法定声明法令 1835年法定声明法令
美国:
29. 阿拉巴马 1975年阿拉巴马法典
30. 佛罗里达 佛罗里达法规,第117章
31. 加州 加州政府法典 第三章,8200 et seq
32. 华盛顿 修订华盛顿法典,RCW 42.44
33. 西弗吉尼亚 统一公证法(第29C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