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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马来西亚电子发票
T为了支持数码经济发展,马来西亚政府拟分阶段实施电子发票,以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这符合第十二个马来西亚计划。该计划的重点是加强数码服务基础设施和数码化税务管理。
电子发票将实现即时或近乎即时的交易验证和存储,符合了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和企业对政府(B2G)的交易需求。
内陆税收局 (IRB) 已在其官方网站上载了 2023 年电子发票指南,作为纳税人的参考和指示,该指南所涵盖的范围如下:
- 电子发票实施理念;
- 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
- 向税收局开具发票和提交电子发票的流程;
- 纳税人估税指南;以及
- 所需数据的规范。
税务局 (IRB) 进一步发布了电子发票指南(2.0 版)和电子发票特定指南(1.0 版)。
它包含更新,例如免于开具电子发票的人员、电子发票验证、电子发票的拒绝/取消以及电子发票的数据字段和电子发票的附件等。
电子发票特定指南(1.0 版)具体解释以下交易:-
- 与买家的交易
- 定期的报表或账单
- 付款和报销
- 就业津贴和福利
- 雇员代表雇主产生的某些费用
- 自开票电子发票
- 涉及以货币形式向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付款的交易
- 跨境交易
- 利润分配
- 海外收入
- 货币汇率
-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概述,以及
- 网络安全
纳税人可以通过链接 https://www.hasil.gov.my/en/e-invoice/ 访问和下载这些指南以及问题(常见问题解答)
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
电子发票将分阶段实施,以确保平稳过渡。以下是强制性的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
阶段 | 目标纳税人 | 实施日期 |
1. |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1 亿令吉的纳税人 | 2024 年 8 月 1 日 |
2. |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RM2500 万至 RM1 亿的纳税人 | 2025 年 1 月 1 日 |
3. | 所有纳税人 | 2025 年 7 月 1 日 |
电子发票流程概述
下图展示了电子发票流程概述,从进行销售或进行交易、供应商通过税收局的 MyInvois 网站或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开具电子发票,一直到将已清算的电子发票存储在税收局网站上,供纳税人查看各自的电子发票数据库。
电子发票模型
为了使纳税人能过渡到电子发票,内陆税收局开发了两种不同的电子发票传输机制:
- 由税收局托管的网站 (MyInvois Portal);以及
-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业务要求,选择最合适的机制将电子发票传输到税收局。
No. | 机制 | 主要特征 |
注意事项 |
1. | 税收局发票网站MyInvois | 通过综合表格单独生成,并可选择通过电子表格上传批量生成以处理多个交易 |
|
2. |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 使企业能够方便地传输大量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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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的必填部分和可选的部分
电子发票指南附录 1 和附录 2 列出了电子发票的必填部分和可选的部分,以及电子发票的附件。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添加其他内容。
电子发票准备情况
为了确保企业在未来几个月内准备好实施电子发票,可以执行以下几个关键步骤来评估企业的准备情况和标准化程度:
- 分配并配备具有必要能力的人员,以采用和监督电子发票的实施;
- 确定数据源和结构是否可用、检查支持系统准备情况和IT能力,以及遵守电子发票要求和义务流程;以及
- 查看签发交易文件,即发票、借项单、贷项单、退款单的当前流程。
电子发票流程
下图是发票流程概述。
情景 1:买方需要电子发票
第 1 步:如果需要电子发票,供应商寻求买方确认。
第 2 步:如果买方确认需要电子发票,买方就需要向供应商提供所需资讯,以方便开具电子发票。
第 3 步:供应商需要填写电子发票指南附录1和附录2中列出的其余必填内容,并继续开具电子发票。
第 4 步:经过验证的电子发票可用作买方的费用证明,以证实该交易的税务目的。
景情2:买方不需要电子发票
第 1 步:如果需要电子发票,供应商应向买方寻求确认。
第 2 步:如果买方确认不需要电子发票,供应商将继续向买方签发收据或账单或发票(与原先的生意做法相同)。
第 3 步:在月底后七 (7) 个日内,供应商将检索上个月开具的所有收据/账单/发票的详细资料,并开出综合电子发票,作为供应商的收入证明。
第 4 步:供应商将根据电子发票指南附录1和附录2中概述的必填内容开出合并电子发票。
- 一旦合并电子发票经过验证,内陆税收局将向供应商发送通知。因此,买方不会提出任何拒绝请求。
- 经过验证的电子发票将作为供应商的收入证明,因此无需与买方共享经过验证的电子发票。
合并电子发票
供应商可以考虑以下合并方法:-
(a) 每张收据/账单/发票的摘要在合并电子发票中作为单独项目呈现。 例子如下:
(b) 所有收据/账单/发票的摘要在合并电子发票中作为单独项目呈现。 例子如下:
(c) 每个分行或地点将提交一份合并电子发票,对于该分行或地点发出的收据/账单/发票采用上述(a)或(b)方法。
(d) 每个分支机构或地点开具的所有收据/账单/发票的摘要在合并电子发票中作为单独项目呈现。 例子如下:
*请注意,无论企业采用任何方法,每笔交易的收据/账单/发票参考号,都需要包含在合并电子发票此项目下。
某些活动需要为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不允许合并电子发票)
供应商向买家开具电子发票的方法概述
请注意,以下示例,是给供应商考虑的建议。 供应商可以采用和实施任何方法来遵守电子发票要求并改善客户体验。
定期的报表或账单
- 目前,有的企业/行业/领域实行签发报表或账单来记录供应商和买方(例如企业、最终消费者等)在一段时间内(例如每月、每两个月、每季度)之间的多项交易(每两年、每年一次),而不是为每笔交易开具单独的发票。这些行业/领域包括:
- (a) 数字/电子支付
- (b)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
- (c) 医疗保健
- (d) 保险
- (e) 股票经纪
- (f) 电信
- 实施电子发票后,供应商须开具电子发票作为收入证明。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业务中断,内陆税收局允许定期开具报表/账单的供应商以 XML 或 JSON 格式开具电子发票以供税收局验证,并将验证后的电子发票转换为报表/账单形式的可视化呈现, 发送给买家。
支付或报销
- 报销(reimbursements)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即买方)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由付款人支付。这些费用包括机票费、差旅费、住宿费、电话费和复印费。
- 支出是付款人(即买方)产生的自付费用,是由收款人向第三方(代表付款人)支付的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供的服务或销售商品有关的费用。
情景1:供应商 1 向买方开电子发票
第1步:供应商2与买方签订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协议。 供应商 2 将代表买方付款,以支付合同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 2 步:完成销售或交易后,供应商 1 将按照电子发票指南附录 1 和 2 中概述的必填内容,直接向买方开电子发票,并将其提交给内陆税收局验证。
第3步:供应商2将代表买方向供应商1付款,以结清未付款项。 供应商1向供应商2出示付款证明以供结算。
第4步:供应商2将根据供应商2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向买方开电子发票(开电子发票的过程与上述步骤2类似)。供应商 2 不应将代表买方支付的款项包含在供应商2的电子发票中,也不应为其开出额外的电子发票。
供应商 2 向买方提供付款证明,以代表买方收回向供应商1支付的款项。
场景 2:供应商 1 向供应商开具电子发票
第1步:供应商2与买方签订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协议。 作为安排的一部分,供应商2将代表买方付款,以支付合同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2步:完成销售或交易后,供应商1将按照电子发票指南附录1 和 2 中概述的必填内容,向供应商2开出电子发票,并提交给内陆税收局进行验证。
第3步:供应商2向供应商1付款。供应商1向供应商2出具付款凭证以供结算。
第4步:供应商 2 将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与上述第二 类似),记录代表买方产生的金额(例如支出/报销)以及供应商2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它将在电子发票中作为单独的项目显示。
就业津贴和福利
这可能是雇员因就业或从事某工作而从雇主或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或实物福利,例如:
(a) 雇员的金钱负债(例如水电费、停车费和汽车维修费)
(b) 俱乐部会员资格
(c) 健身房会员资格
(d) 签订专业服务
(e) 津贴(例如交通津贴、汽油津贴或通行费、停车费/津贴、膳食津贴)
- 如果雇员被允许向雇主索取此类费用,雇员必须提供证明文件(例如账单、收据、发票、结单、付款单等)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
- 实施电子发票后,员工必须尽可能要求雇主向其雇主开具电子发票,作为费用证明。
- 内陆税收局认识到以雇主(作为买方)名义开具电子发票的潜在挑战。 对此,税收局做出以下让步:
- (a) 企业将被允许继续使用以员工名义开具的电子发票来支持特定交易,作为税务费用的证明。
- (b) 如果向外国供应商付款,雇主和雇员均无需开具自记电子发票。 因此,税收局将接受外国供应商的收据/账单/发票作为费用证明。
自记(self-billed)电子发票
出于电子发票目的,以下交易被允许使用自记式电子发票:
(a) 付款给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等
(b) 外国供应商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c) 利润分配(例如股息分配)
(d) 电子商务交易
(e) 支付给投注和博彩获胜者(赌场和博彩机无需使用自记电子发票,直至另行通知)
(f) 向个人纳税人(未开业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如果买方需要开具自付费用电子发票,那么买方将扮演供应商的角色,成为电子发票的开具者,并将其提交给内陆税收局进行验证。 验证后,买方将能够使用经过验证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务费用的证明。
以货币形式付款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
付款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概述:
- 当买方通过代理/经销商/分销商从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卖方需要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以记录交易。
- 如果买方不要求开具电子发票,卖方将向买方开具普通收据/账单/发票。 随后,卖方需要在月底后七 (7) 个日历日内开具综合电子发票,汇总上个月开具的所有收据/账单/发票,作为收入证明。
- 完成销售或交易后,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有资格从卖方收到付款(例如佣金)。
- 为了开具自开票电子发票,双方的角色如下:
- (a) 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
- (b) 买方:卖方(承担供应商的角色,开具自记电子发票作为费用证明)
- 卖方向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开具自付费用电子发票的示例:Ali 是 Chère Automotive Sdn Bhd (CASB) 的销售代理商。2024年6月22日,阿里以60万令吉的价格出售一辆汽车(Schnell型号),并赚取20%的销售佣金。CASB向阿里开具自记电子发票,记录阿里赚取的20%佣金,作为CASB的收入证明和费用证明。 以下是自开票电子发票的示例
跨境交易
- 跨境交易涉及马来西亚买家和外国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反之亦然。
- 外国卖家向马来西亚买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外国卖家没有被强制要求实施马来西亚的电子发票,因此马来西亚买家需要开具自记式电子发票来记录上述费用。 出于税务目的,需要提供自记式电子发票来支持上述交易。
- 马来西亚卖家向外国买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实施电子发票后,马来西亚卖家需要向外国买家开具电子发票以记录上述收入。
利润分配(例如股息分配)
国内分销
1. 目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会向股东发放股息券或股息单
- 在马来西亚实施电子发票后,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108条,无权扣除税款的公司以及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将可豁免在股息分配时开具自记电子发票 。 相应地,他们的股东不需要开具电子发票作为收入证明。
- 然而,第 11.1.2 节中提到的纳税人以外的人,需要开具自记电子发票来记录费用。同样,自记式电子发票将作为供应商(即利润分配的接受者)的收入证明。
2. 海外利润/股息
- 在马来西亚收到的任何外国利润/股息,收款人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作为税务收入证明。
- 为了开具电子发票,双方的角色如下:
- (a) 供应商:利润/股息接受者
- (b) 买方:外国经销商
海外收入
- 在马来西亚从境外收到的所有外国收入,都需要电子发票作为税务收入证明。
- 开具电子发票时,双方的角色如下:
- (a) 供应商:外国收入的接受者
- (b) 买方:付款给接收者的人
- 收入接收人最迟应在收到上述外国收入的下个月月底之前开电子发票。
如果在电子发票实施方面您需要帮助,请立即联系3E会计。我们随时为您提供所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