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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

马来西亚有一套外汇管制措施,目的是监督外币付款与收款的结算,以及鼓励人们将该国的财务资源用于生产。《1953年外汇管制法》是管制外币交易的主要法规,而由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发布的外汇管制通知则阐明了外汇管理局的一般权限和管理方向。

 

适用于居民的外汇规则

  • 投资外币资产马来西亚的外汇管制
    • 居民可以对在马来西亚境内提供的外币资产进行任何数量的投资。
    • 在国外投资
      • 居民可以使用来自国外的外币资金在国外进行投资。
      • 没有国内令吉借款的居民可以在国外进行投资。
      • 拥有国内令吉借款、能将令吉转换为外币的居民可以在国外进行投资:
        • 拥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居民实体集团每个日历年的限额为5千万令吉;和
        • 居民个人每个日历年的限额为100万令吉。
      • 居民可以使用向持牌岸上银行或持牌国际伊斯兰银行借取外币所获得的收益,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
    • 透过中间人在国外投资
      • 居民单位信托公司、封闭式基金、提供集体投资计划的实体、基金管理人和居民保险公司可以代表居民和非居民客户在国外进行投资:
        • 对于没有国内令吉借款、非居民客户和符合伊斯兰律法的资金的居民客户,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NAV)或总资金的100%;
        • 对于拥有国内令吉借款的居民客户,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或总资金的50%。
      • 持牌伊斯兰保险公司可以在国外进行投资,最高可达客户的令吉或外币计价投资相关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0%。
  • 岸上或离岸借款
    • 外币借款
      • 居民实体可以向下列单位借取任何数量的外币:
        • 持牌岸上银行;
        • 其实体集团内的居民或非居民实体;
        • 居民或非居民直接股东;和
        • 另一个居民,透过发行外币债务证券
      • 居民实体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和不属于其实体集团的其他非居民借款的审慎限额为1亿令吉;和
      • 居民个人向持牌岸上银行和非居民(直系亲属除外)借款的限额为1千万令吉。
    • 向非居民借取令吉
      • 居民实体可以:
        • 向下列单位借取任何数额的令吉来资助马来西亚实体的活动:
          • 其实体集团内的非居民实体;和
          • 其非居民直接股东。
        • 向非居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取最多100万令吉,在马来西亚使用。
      • 居民个人可以:
        • 向非居民直系亲属借取任何数额的令吉;和
        • 向其他非居民借取最多100万令吉,在马来西亚使用。
  • 居民之间的外币付款与收款
    • 居民可以下列方式向其他居民支付或接收外币:
      • 拥有出口收入的居民实体的国内商品或服务贸易结算;
      • 购买或出售下列物品的结算:
        • 证券或伊斯兰证券;
        • 以银行批准的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或伊斯兰金融工具;和
        • 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在特定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汇率衍生品以外的外币衍生品。
      • 透过居民商品交易服务提供商进行的商品加价交易的结算;
      • 国外教育或就业的结算;和
      • 直系亲属之间基于任何目的。
  • 货币买卖
    • 购买或出售令吉 在当前或远期的基础上,对于常用和金融账户交易,居民可以透过与持牌岸上银行(不包括国际伊斯兰银行)兑换外币的方式购买或出售令吉。
    • 购买或出售外币                                                                                                                                                               居民可以透过与持牌岸上银行兑换另一种外币的方式购买或出售外币。
  • 出口商品
    • 所有出口收益必须依照销售合约,在出口后6个月内全额汇回马来西亚;
    • 与非居民的结算可以令吉或外币进行;
    • 对于下列情况,居民需申请批准:
      • 延后(超过出口后6个月)收到出口收益;或
      • 用非居民的其他应付账款来抵消出口收益。
    • 延后(超过出口后6个月)收到出口收益的批准申请应通过www.bnm.gov.my/fxadmin提交,并且须在6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和
    • 前一年度的商品出口总额超过5千万令吉的居民,应在日历年每个报告季度结束后21天内,通过 外汇通知 向国家银行提交该季度的出口商品报告。
  • 外币账户
    • 居民实体和个人可以在持牌岸上银行和非居民银行开设外币账户;
    • 对由持牌岸上银行管理的外币账户的外币资金来源没有限制;和
    • 居民个人的账户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个人和非居民直系亲属共同管理。
  • 担保
    • 获得非居民的财务担保
      • 居民可以获得其非银行非居民实体集团任何数量的财务担保。
      • 只有在获得其他非居民总额超过1亿令吉的财务担保时才需要申请批准。
    • 为非居民作出财务担保
      • 由居民作出的总额超过5千万令吉的财务担保需要申请批准,以确保非居民实体是向不属于其实体集团的非居民实体借款。
      • 总额超过5千万令吉、但不需要申请批准的财务担保应在作出或获得担保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
  • 证券
    • 居民可以发行证券或伊斯兰证券:
      • 以令吉计价给非居民;和
      • 以外币计价给任何人。
    • 发行债务证券给非居民须遵守居民借款的规则。
    • 居民可以根据居民借取和投资外币资产的规则转让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伊斯兰证券、金融工具或伊斯兰金融工具。
  • 货币进出口
    • 居民可以携带任何数量的外币,包括旅行支票进出马来西亚。
    • 居民在抵达或离开马来西亚时,只能在身上或行李中携带总值不超过1万美元的令吉。
  • 特殊地位公司
    • 获得营运总部(OHQ)和资金管理中心(TMC)地位的公司可享有下列《外汇管制法》弹性措施:
特殊地位公司 《外汇管制法》弹性措施
营运总部(OHQ) 可以向非居民(包括金融机构)借取任何数量的外币,以便在营运总部地位下执行合格服务。
资金管理中心(TMC) 根据所提供的资金服务,可以:

  • 向非居民借取外币;
  • 为居民和非居民相关实体提供外币贷款;
  • 代表其集团内的公司在由马来西亚银行管理的账户集中外币资金;
  • 以外币付款或收取外币:
    • 对马来西亚的相关公司;
      • 向其他居民供应商购买来自国外、用于集团营运的商品与服务;
  • 代表集团内的公司与持牌岸上银行进行对冲;
  • 为自己的账户或代表其他相关公司与非居民抵消出口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