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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息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此前的单层税制下,公司利润的税款已属最终税,分发的股息在股东层面免税。
然而,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对个人股东征收2%的股息税,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个人股东,以及通过代理人持股的个人股东。此税仅适用于应税的股息收入。
2%的股息税是根据个人股东收到股息的日期征收,即公司支付股息的日期。股息的声明日期不作为确定税收适用性的依据。例如,如果股息在2024年宣布但于2025年支付给股东,该股息将需缴纳2%的税款。
税收适用门槛
- 仅年股息收入超过RM100,000的个人股东需缴纳2%的税款。
- 年股息收入低于RM100,000的部分继续免税。
计算应税股息收入的公式
若纳税人既有股息收入又有非股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的分配计算方式依据以下公式:
A – 股息法定收入
B – 总收入
C – 应纳税收入
D – 应纳税股息收入
对扣除免税额和减免额后可征税的股息收入,需征收2%的税率。
以下股息收入可获豁免于股息税:
- 来自海外的股息收入;
- 由享有先锋地位(Pioneer Status)和再投资免税(Reinvestment Allowances)的公司分派的利润所产生的股息收入;
- 由免税航运公司利润支付、记入或分派的股息收入;
- 由合作社分派的股息收入;
- 由封闭式基金宣布的股息收入;
- 居民从纳闽(Labuan)实体收到的股息收入;
- 在股东层面获豁免的任何股息收入。
股息税不适用于以下机构向其成员和存款人分配的利润:
- 雇员公积金(Kumpulan Wang Simpanan Pekerja, KWSP);
- 武装部队基金局(Lembaga Tabung Angkatan Tentera, LTAT);
- 土著国家信托基金(Amanah Saham Nasional Bumiputera, ASNB);或
- 任何单位信托基金。
税务筹划考量
为减轻即将实施的2%股息税对个人股东的影响,公司可考虑以下策略:
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息
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个人股东分派股息,以消耗留存收益,避免新税的实施带来的影响。
2025年后的逐步股息支付
从2025年起,将每位股东的年度股息支付限制在RM100,000以内,以保持低于应税门槛。
更改为外国公司股东
将个人股东更换为外国公司股东,以避免对个人征收2%的税款。然而,公司必须考虑对其中小企业(SME)税务地位的潜在影响,因为如果外国持股比例超过20%,中小企业可能会失去中小企业税务优惠(例如优惠税率)。此外,还需评估外国税务的风险,包括马来西亚公司支付的股息在外国股东所在国家是否需纳税,以及是否可以利用双重税务协定(DTA)减轻或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再者,如果外国公司股东将股息返汇至马来西亚股东,这些股息可能会在马来西亚被征税。因此,必须全面评估马来西亚和外国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影响,以确保实现最佳的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