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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应纳税额的估算

CP204表格

从2008年估税年开始,首次运营的中小企业在该估税年里,无需提供应缴税额的估算或从评税年度开始的两年期间分期付款。

从2014年估税年开始,刚开始运营的中小企业若在该评估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评估中没有基准期,该中小企业则无需提供当年和接下来2年估计应付税款数额。

根据自我评估制度,每个公司都必须在基准期开始前30天以规定的形式(表格CP204)确定并提交一年的应付税款估计。但是,当公司首次开始运营(即在第一个基期期间),应付税款的估算必须在其业务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给内陆税收局,此后不迟于基期开始之前的30天。

例如,如果公司的财政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表格CP204必须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

对于首次开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在开始运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CP 204,但该年度的基准期不少于6个月

自2009年估税年起,中小企业的定义已被重新定义为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其在估税年基准期开始时,拥有250万令吉或以下普通股的实缴股本:

  1. 不超过公司普通股缴足资本的50%由相关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
  2. 不超过50%的关联公司普通股的实收股本由首次提及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
  3. 对于首次提及的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普通股,不超过50%的实收资本由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
  4. 在评估年度基准期开始时,公司普通股的实收资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由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由一个或多个非马来西亚公民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是指在估税年基准期开始时,拥有超过250万令吉的普通股的实收资本的公司。

请注意,一个课税年度的应付税项估计数不得少于(或至少85%)上一课税年度的应付税项修订预算,或如果没有提供经修订的估计,则按照前一年度的应付税款进行估计。

 

提交修订后的应付税估算  CP 204A

公司可提交表格CP 204A,以在基准期第六个月或/和第九个月修订应付税款的估计。

请注意,如果特定课税年度的应付税额超过应付税额估计数,那么超过最终评估中应付税额的30%则不会另行通知 ,该数额与最终评估期间应付税额的30%之间的差额应增加相当于该差额数额的10%的金额,该金额应当可以作为本法案规定的到期应付税款予以追讨。

如果公司没有提供估计,则应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将此类最终应付数额增加相当于应付税额10%的数额,该数额应当作为本法案规定的到期应付税款予以追讨。

 

提交的估税数额与最终应付税额之间的差额

当特定课税年度的应付税额超过原本的或修订的估计数额(如果有提交修订),当超过应付税额的30%时,该差额将被处以10%的罚款。

例如。应付最终税额 = RM 1,000,000,估计税额 = RM 300,000

  令吉
最终应付税额
减去:估计税额
1,000,000
300,000
减去:30%的应付税额 —————–
700,000
300,000
差额 —————–
400,000
==========
差额将处以10%罚款 40,000
==========

 

未能提供应付税款的估计

任何公司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而没有提交一年的应付税款估计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200令吉至2,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从2011年的估税年起,如果总监没有提出起诉和发出指示但该公司应在该评估年度缴纳税款,这笔应缴税额将被处以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