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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外来收入的税务征收

马来西亚采用地域性税收制度。

 

征税范围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67, ITA)第3条,收入的征税范围规定为:“每个评税年度(Year of Assessment, YA),任何人在马来西亚获取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或从马来西亚以外接收至马来西亚的收入,均需缴税。”

  • “获取或源自马来西亚”意味着收入的来源必须在马来西亚。
  • 即使收入未实际收到,只要收入已在马来西亚获取或源自马来西亚,就会在发生或获取时征税。

第3条将地域性征税范围扩展至包括从马来西亚以外接收至马来西亚的外来收入。外来收入是指源自马来西亚以外税务辖区的收入。

从2004评税年度(YA 2004)起,任何人从马来西亚以外接收至马来西亚的外来收入(除了从事银行、保险或海运、空运业务的居民公司)均无需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

 

业务收入的来源判定

业务收入来源的判定依据《所得税法》第12条。

根据第12(1)(a)条规定,任何未归因于在马来西亚以外地区进行的业务运营的业务总收入,均被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

  • 第12(1)(a)条作为剩余条款,将任何未归因于在马来西亚以外地区业务运营的总收入视为马来西亚源收入,其范围更广泛。
  • 因此,如果业务总收入与在马来西亚以外地区开展的工作相关,纳税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收入是归因于马来西亚以外地区的业务运营,才能将其视为外来收入。

如果业务包括全部或部分在马来西亚进行的制造、种植、采矿、生产或收获的活动,则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将这些物品(如商品、产品或农产品等)出售到马来西亚以外地区所得的总收入,均被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根据第12(1)(b)(i)条)。

如果上述物品在业务运营中出口,且第12(1)(b)(i)条不适用,则出口时的市场价值将被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总收入(根据第12(1)(b)(ii)条)。

 

在马来西亚开展的业务运营

确定收入来源的所在地可能较为复杂且具有争议性。没有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普遍规则来判断收入是源自马来西亚还是外国,这取决于利润的性质及产生利润的交易类型。

以下是确定业务是否在马来西亚开展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 合同是否在马来西亚签订;
  • 是否在马来西亚维持库存以履行订单;
  • 交易库存的所有权及风险是否在马来西亚转移;
  • 销售收益是否在马来西亚接收;
  • 服务是否在马来西亚提供。

这些因素单独来看并不具有决定性,必须综合考虑。

通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公司在马来西亚具有直接的实体存在,可以明确表明业务是在马来西亚开展的。

 

自2022年起的变化

从2022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包括公司和个人)接收到的外来收入(FSI)需缴纳税款。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汇回马来西亚的外来收入将按3%的毛收入税率征税。从2022年7月1日起,外来收入将按当时适用的税率征税。

然而,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马来西亚居民接收到的外来收入,可在满足某些条件下享受税务豁免(对于个人居民,此期限延长至2036年12月31日)。

符合税务豁免条件的外来收入如下:

  1. 外来股息收入:居民公司、居民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以及与合伙业务相关的个人居民在马来西亚接收到的外来股息收入 [P.U.(A) 235/2022 和 P.U.(A) 157/2024]。
  2. 所有其他外来收入:除合伙业务收入外,居民个人接收到的外来收入 [P.U.(A) 234/2022]。

内陆税收局(IRB)发布了《关于接收到外来收入的税务处理指南》,解释了什么是外来收入、如何征税或豁免,以及可用的扣除或减免。

对于居民公司、居民LLP和与合伙业务相关的个人居民在马来西亚接收到的外来股息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股息收入已在来源国缴税(注释1),且最高税率(名义税率)至少为15%(注释2);或
  2. 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注释3)。

注释1

股息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或预扣税;
  • 已在来源国缴纳底层税;
  • 或底层利润因以下原因未被征税:
    • 未吸收的亏损或资本减免;
    • 资本收益;
    • 来源国税务合并制度下的税务规则;
    • 符合来源国实质性要求的税务激励。

注释2

名义税率是指外来股息收入在来源国接收时的最高公司税率,但不一定是实际征收的税率。

注释3

在马来西亚,与合伙业务相关的居民公司、居民LLP或居民个人,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被视为具有经济实质:

  • 雇佣足够数量的员工,员工需具备必要资质以在马来西亚开展指定经济活动;
  • 为开展指定经济活动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由于各行业的运营模式不同,无法对经济实质要求设定具体的最低门槛,其将根据个案情况而定。考虑的因素包括:

  • 员工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活动的性质(例如资本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行业);
  • 员工是否为全职或兼职;
  • 是否有用于开展相关活动的办公室场所,以及场所是否足够。
  1. 投资控股实体
    • 持有并管理对其他实体的权益参与;或
    • 就实体获取、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作出必要的战略决策,并管理和承担与该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
  2. 非投资控股实体
    • 对于在马来西亚从事贸易、职业或业务的公司/LLP/与合伙业务相关的居民个人,指定经济活动是指其开展的业务运营。
  • 服务董事:根据雇佣合同受雇的服务董事可被视为员工,因此非服务董事不被视为员工。
  • 外包指定经济活动: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外包:
    • 指定经济活动由位于马来西亚的外包实体开展;
    • 外包方对外包实体开展的指定经济活动进行了足够的监控和控制;
    • 外包实体通常会向外包方收取指定经济活动费用,费用需符合转让定价规则的规定;
    • 外包实体在马来西亚雇佣的合格员工数量及产生的运营支出应与其开展的指定经济活动水平一致;
    • 如果外包实体向多个外包方提供服务,支出需按比例分配。

对于居民个人,所有外来收入符合豁免条件需满足以下之一:

  1. 外来收入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或预扣税;或
  2. 外来收入因以下原因未在来源国缴税:
    • 外来收入在税务体系下未被征税;
    • 未达到应税门槛;
    • 外来收入因税务激励被豁免;
    • 外来股息收入已缴纳底层税;
    • 外来股息收入的底层利润因以下原因未被征税:
      • 未吸收的亏损或资本减免;
      • 资本收益;
      • 来源国税务合并制度下的税务规则;
      • 符合来源国实质性要求的税务激励。